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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精选题(6)

2013-04-03 14:19:34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2013年4·13公务员联考即将来临,距离考试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考生如果再利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对常识部分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复习有些得不偿失。在最后一个月里,考生可对常识部分考察重点难点进行针对性复习,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法律常识习题,供考生参考练习。  

  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2.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3.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   )。
  A.经济社会权利 B.人身自由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
  4.买卖合同不属于(   )。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
  A.大会执行主席 B.大会主席团 C.国家主席 D.委员长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分析:
  1.D【解析】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科学发现(非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普及人类);动物和植物品种(普及人类);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b、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2.A【解析】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考生注意】: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3.B【解析】人身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权利无从谈起。
  【考生注意】严格说来,人身自由是最基础的权利的说法比较勉强。但我国一般的教材都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此处遵从通说。
  4.D【解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5.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的执行主席是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的。
  【考生注意】不要认为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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