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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2014年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4-05-14 17:48:07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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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2014年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璧山县2014年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9年3月6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6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4.机关、企事业正式在职职工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要求
1. 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统一印制、加盖毕业院校行政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且于2014年7月31日前,按照岗位条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4年3月6日至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报名地点: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县卫生局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三)报名手续和方法: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4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
(四)资格审查: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科)。
(五)领取《准考证》。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缴款收据于2014年3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同时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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