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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2017-10-16 09:16:34 字号: | | 【 打印 】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  考核招聘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  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  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  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由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  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招聘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