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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法院系统招考工作人员公告

2015-03-23 14:58:41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重庆招考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83名。重庆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10:00至2015年4月5日17:00,笔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4月26日, 在重庆市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点,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可结合20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
重庆市2015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83 名(《职位表》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5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截止2015年3月27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27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要求。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重庆市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在职公务员,现役军人,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2015年7月31日后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9.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八)报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二、招录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录职位、指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于2015年3月27日10:00至2015年4月5日17:00,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http://www.cqleaders.com)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招录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中关于职位资格条件的规定,选报符合自己条件的职位,按照诚信承诺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的免冠证件照,jpg格式,画面清晰,20kb以下),准确记住注册邮箱和密码(注册邮箱和密码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2.网上交费。报考人员于2015年4月7日17:00前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网上交费后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确认是否交费成功,如网上支付成功,但重新登录报名系统仍显示未交费,请及时与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联系。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确认的,将不能参加考试。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上提示进行。网上交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笔试费用。此类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交费日期截止前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并于2015年4月21日17:00前到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20楼2010室)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城镇家庭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笔试费用。
  3.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2015年4月10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报考同一职位的人数与该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不得小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的,可退还笔试费用。
  4.打印准考证。2015年4月22日10:00后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报考人员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请务必妥善保管。
  (三)笔试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4月26日, 在重庆市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每科分值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的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15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015年5月中下旬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报考审判业务类职位的人员,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可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其中,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和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大足、铜梁、璧山等区人民法院和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报考审判综合类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
  (四)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5日内,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拟进入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打印《重庆市2015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规定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具体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因此出现缺额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递补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五)司法警察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通知。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2〕81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体能测评导致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该职位录用计划数未达到2:1比例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六)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同时须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2:1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在体检、考核、拟录用公示阶段放弃的,2年(即2015年至2016年)内不得报考重庆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或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即2015年至2017年)内不得报考重庆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内不得报考重庆市公务员。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法检考试、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23-67673290
  2.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023-63896871(兼传真)
  附件:1.重庆市2015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位表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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