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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比较之本质大于现象

2019-05-17 11:30:28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力度比较之本质大于现象。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考察的内容多而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从而提高解题速度,为取得好成绩奠定一个扎实的基础。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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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力度比较之本质大于现象

  在解答行测可能性推理题的过程中,排除了两个选项,然后在剩下的两个选项中纠结,然后就选择了错误选项,这可能是很多同学会遇到的问题。但其实纠结是没用的,我们需要做的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到底哪一个选项的力度更大。其中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本质>现象。“本质”就是挖掘事物的本质根源,而“现象”仅仅只是在陈述表面的事实。本质类的选项的削弱加强力度往往比现象类的选项力度更大一些。
 
  在题目的选项设置中,因果类的选项往往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因果类的选项;二是涉及到科学原理的选项。现象类的选项往往有三种表现方式:一是类比类的选项;二是枚举类的选项;三是共存的事实。那么接下来,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带大家在具体的题目中来学习一下这种比较力度的角度。
 
  【例】酒精本身没有明显的致癌能力。但是许多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喝酒与多种癌症的发生风险正相关——也就是说,喝酒的人群中,多种癌症的发病率升高了。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支持上述发现?
 
  A . 酒精在体内的代谢产物乙醛可以稳定地附着在DNA分子上,导致癌变或者突变
 
  B . 东欧地区的人广泛食用甜烈性酒,该地区的食管癌发病率很高
 
  C . 烟草中含有多种致癌成分,其在人体内代谢物与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物相似
 
  D . 有科学家估计,如果美国人都戒掉烟酒,那么80%的消化道癌可以避免
 
  【解析】A。题干为只有结论型,题干的观点是:喝酒与多种癌症的发生风险正相关。A项解释了酒精如何导致癌症,加强了酒精可能致癌的观点,保留;B项,列举东欧地区的例子加强;C项说的是烟草的成分,与题干所说讨论的癌症是否致癌的话题无关;D项讨论的是戒掉烟酒的效果,而题干讨论的是喝酒有没有致癌的影响,不是同一个话题,且D项表达的是科学家的估计,主观性很强,未必为真。对比保留的两个选项A、B,我们会发现,A选项直接用科学原理建立起了喝酒和癌症之间的联系,而B选项只是举了例子,没有A本质,力度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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