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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2014-11-07 11:23:09 字号: | | 【 打印 】
  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同时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办法》规定,除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除基金会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取消了注册(开办)资金要求。
  《办法》同时明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办法》2013年10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拟规定“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引起了多家社会组织的不满。近日正式公布的《办法》并未出现这句话,仅要求“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面,《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如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中“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表述惹出最大非议,被学者质疑表述模糊,容易造成误伤,可能让一些“未注册、正在筹备注册”的社会组织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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